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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2-23

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内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

(一)孕期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标准:

怀孕4 个月以上(含4 个月)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前门诊检查不超过8 次,累计最高支付800 元。

(二)住院生育费用支付标准:

1.顺产(含7 个月以上引产)最高支付1800 元;

2.人工干预分娩:

1)施行手剥胎盘术、人工破膜术、人工剥膜术、静脉点滴催产术引产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100 元;

2)施行子宫破裂修补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胎头旋转、臀位助产、毁胎手术分娩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300 元;

3)以上人工干预分娩术重叠应用时,按最高的一种标准支付补贴;

3、剖宫产最高支付2800 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贴500 元。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终止妊娠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精()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

(一)因母婴原因不满2 个月终止妊娠的,每次补贴最高支付120 元;

(二)妊娠2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住院补贴最高支付800 元(7 个月以上引产或流产按生育处理),2 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门诊补贴最高支付400 元;

(三)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 元;

(四)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 元;

(五)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 元(发生环镶嵌等住院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早孕反应及保胎的;

(二)治疗不孕症的;

(三)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

(四)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因发生医疗事故进行治疗的;

(五)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有医学证明因疾病不能采取节育避孕措施的除外);

(六)胚胎移植的;

(七)护理、治疗婴儿的;

(八)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

(九)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的;

(十)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

(十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

(十二)超过12 个月申请支付的。

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在农村务农、失业、待业等)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日起,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男职工配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上述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参保女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具本人《生育登记凭证》或《生育证》、计划生育证明、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否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