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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

职工医保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谁 发布时间:2018-02-23

职工医保、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一、 职工医保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意外伤害)发生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采用特殊检查、特殊诊疗费用须先行自付10%,乙类药品须先行自付5%;其余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

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900元。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在上述规定基础上每次降低100元,直至为零。

医疗保险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参保人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5%;退休参保人员支付比例相应提高三个百分点。

二、城乡居民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

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

2018年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

级别

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备注

在职

退休

采用特殊检查、特殊诊疗费用须先行自付10%,乙类药品须先行自付5%。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每次降低100元,直至为零。

三级

900

85%

88%

二级

500

88%

91%

其他一级及以下

200

90%

93%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

转院

900

85%

88%

个人先自付10%






2018年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

级别

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备注

三级

1200

55%

采用特殊检查、特殊诊疗费用须先行自付10%,乙类药品须先自付5%。

二级

700

70%

丰南区中医院

200

70%

其他一级及以下

200

80%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

90%

转院

2500

55%

个人先自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