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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

职工医保慢性病限额标准 发布时间:2018-02-23

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

一、累计限额病种年度限额标准

(起付标准每人每个自然年度800元,支付比例80%)

病种名称

限额标准

(元/人.年)

多病种累加标准

冠心病(支架、搭桥)

术后当年及次年5400,以后3600

两种及两种以上累计限额病种的年度支付额度:

1.在其中限额最高的一种病种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定额度,每增一种,增加该病种限额的80%。

2.糖尿病合并高血压、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足4个病种之间每增一种,限额增加450元;精神分裂症,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3个病种之间每增一种,限额增加450元。

3.以下两个病种之间的支付限额不累加:糖尿病合并高血压与高血压,慢性肝炎活动期与肝硬化,冠心病(支架、搭桥)与冠心病,胃溃疡与十二指肠溃疡。

4.参保人员鉴定通过多种累计限额病种的,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10800元。 

慢性肝炎(活动期)

4200

肝硬化

4200

糖尿病合并高血压

6000

糖尿病合并肾病

3960

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

3600

糖尿病足

3600

冠心病

3600

脑血管病后遗症

3600

慢性阻塞性肺病

3600

慢性周围血管病

4200

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

3000

系统性红斑狼疮

3600

精神分裂症

2700

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

2700

双相情感障碍

2700

溃疡性结肠炎(活动期)

4500

慢性萎缩性胃炎

4200

高血压

3000

肺源性心脏病

4500

帕金森氏病

3000

胃溃疡

2700

十二指肠溃疡

2700

 

 

 

二、非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8个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运动神经元疾病、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重症肌无力。

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4个病种: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

非限额和单独限额病种起付标准为每人每个自然年度800元,支付比例为85%。限额标准:移植术后第一年6000元/人.月,移植术后第二年5000元/人.月,移植术后第三年及以后年份4000元/人.月。

参保职工鉴定通过尿毒症、血友病和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后,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其鉴定通过的累计限额门诊特殊疾病不再进行限额,但须执行相应的支付比例。

三、门诊特殊疾病患者一个月只能选择一家医院开一次药,带药不超过30日用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