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特殊疾病
一、 累计限额病种年度限额标准
(起付标准每人每个自然年度1000元,支付比例65%)
分组 | 病 种 | 限额标准 (元/人.年) | 备注 |
第一组 | 冠心病(支架、搭桥) | 术后当年及次年3600元,第三年及以后年份2000元 | 两种及两种以上累计限额病种的年度支付额度: 1.在其中限额最高的一种病种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定额度:第一组每增一种,限额增加1800元,第二组每增一种,限额增加1200元,第三组每增一种,限额增加650元。 2.糖尿病合并高血压、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足4个病种之间每增一种,限额增加360元;精神分裂症,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3个病种之间每增一种,限额增加360元。 3.以下两个病种之间的支付限额不累加:糖尿病合并高血压与高血压,慢性肝炎活动期与肝硬化,冠心病(支架、搭桥)与冠心病。 4.参保居民鉴定通过多种累计限额病种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不超过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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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肝炎(活动期) | 2700 | ||
肝硬化 | 2700 | ||
糖尿病合并高血压 | 2400 | ||
糖尿病合并肾病 | 2400 | ||
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 | 2400 | ||
糖尿病足 | 2400 | ||
第二组 | 冠心病 | 2000 | |
脑血管病后遗症 | 2000 | ||
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 | 2000 |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2000 | ||
精神分裂症 | 2000 | ||
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 | 2000 | ||
双相情感障碍 | 2000 | ||
第三组 | 高血压 | 1080 | |
肺源性心脏病 | 1080 | ||
帕金森氏病 | 1080 |
二、非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5种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
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4种病种: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
非限额和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标准为:每人每个自然年度1000元,支付比例80%。
限额标准为: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按月限额支付。移植术后第一年5000元/人.月,移植术后第二年4000元/人.月,移植术后第三年及以后年份3000元/人.月。
三、通过病种鉴定的参保居民就诊时,每月只能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开一次药。门诊特殊疾病带药不超过30日用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