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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

城乡居民慢性病限额标准 发布时间:2018-02-23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特殊疾病

 

一、 累计限额病种年度限额标准

(起付标准每人每个自然年度1000元,支付比例65%)

分组

  

限额标准

(元/人.年)

备注

第一组

冠心病(支架、搭桥)

术后当年及次年3600元,第三年及以后年份2000元

两种及两种以上累计限额病种的年度支付额度:

1.在其中限额最高的一种病种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定额度:第一组每增一种,限额增加1800元,第二组每增一种,限额增加1200元,第三组每增一种,限额增加650元。

2.糖尿病合并高血压、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足4个病种之间每增一种,限额增加360元;精神分裂症,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3个病种之间每增一种,限额增加360元。 

3.以下两个病种之间的支付限额不累加:糖尿病合并高血压与高血压,慢性肝炎活动期与肝硬化,冠心病(支架、搭桥)与冠心病。

4.参保居民鉴定通过多种累计限额病种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不超过6000元。

 

慢性肝炎(活动期)

2700

肝硬化

2700

糖尿病合并高血压

2400

糖尿病合并肾病

2400

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

2400

糖尿病足

2400

第二组

冠心病

2000

脑血管病后遗症

2000

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

2000

系统性红斑狼疮

2000

精神分裂症

2000

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

2000

双相情感障碍

2000

第三组

高血压

1080

肺源性心脏病

1080

帕金森氏病

1080

 

二、非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5种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

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包括4种病种: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

非限额和单独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的待遇标准为:每人每个自然年度1000元,支付比例80%。

限额标准为: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按月限额支付。移植术后第一年5000元/人.月,移植术后第二年4000元/人.月,移植术后第三年及以后年份3000元/人.月。

三、通过病种鉴定参保居民就诊时,每月只能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开一次药。门诊特殊疾病带药不超过30日用药量